新乡市众望人才资源:公司以“经营不善”为由可随意辞退员工吗?
2025-03-20 来自: 河南众望人才资源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132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可以裁减人员。这意味着,如果单位确实因为经营不善需要裁员,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满足条件和程序。
二、裁员条件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具体情形包括: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裁员程序
用人单位在辞退员工时,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如提前通知、说明理由等,具体程序如下:
由解除决定人(单位主管、劳动者)递交解除申请书。
人事部门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并报主管审批。
通知所在部门及职工办理工作交接并交回工具设备等。
有关部门与职工办理结算工资福利和其他未了事宜等。
职工在结算工资和发放经济补偿的财务手续签字领取。
给职工办理党、团、工会组织关系和档案等转移手续。
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转移单和公积金转移手续等事项。
四、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定程序辞退员工,则可能被视为违法辞退。
五、违法辞退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六、注意事项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